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丧服小记(3/3)

定是曾经同居而后来不同居的继父。继父没有大功的亲属,随母改嫁而来到继父家的儿子也没有大功亲属,_继父以其货财为此子建造庙宇,使他可以按时祭祀自己的生身父祖,这才叫同居;如果继父有大功以上的亲属为之主持后事,那就叫异居。

哭吊朋友时,应站在朋友寝门外的西边,面朝南。柑葬于祖莹时用不着再占览墓地的吉凶,因为当初已经卜笙过了。士、大夫不能衬葬于曾经做过诸侯的祖父的墓旁,只能柑葬在做过士、大夫的叔伯祖父墓旁;士夕、大夫的妻子也只能衬葬在做过士、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妻子的墓旁,士、大夫的妾也只能柑葬在做过士、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妾的墓旁。如果没有适于衬葬的祖辈,就可以间隔一辈而上柑于高祖,其道理就在于柑葬一定要按照昭穆顺序。诸侯不能衬葬于当过天子的祖父,但天子、诸侯、大夫能够柑葬于当过士的祖父。

如果生母是外祖父的庶出之女,自己要跟着生母为外祖父的正妻服丧;但如生母已死,自己就不再为之服丧。如果身为宗子,那么尽管母亲健在,也可为妻服丧三年。《丧服》上说可以为慈母服齐衰三年,那么根据同样道理,为庶母服齐衰三年也可以,为祖庶母服齐衰三年也可以。为父亲、为母亲、为妻子、为长子,都可以服丧三年。对于慈母和庶母,为其服丧的只限于受其抚育的妾子本人,妾子的下一代就不再为之服丧。

男子行过冠礼而死就不算疡,女子行过筹礼而死就不算荡。被立为荡者的后嗣,只须按照与荡者的本来亲属关系服丧。因故而长期停枢不葬者,只有丧主本人一直穿着丧服,其余的亲属则服麻,服满自己应服的月数就可以除丧。未出阁的女子要以箭异插发、麻经缠腰为父服丧三年。齐衰三月的丧服,与大功九月的丧服有相同的部分,那就是都穿麻绳编成的展。小祥之祭,主人在事前要通过占笙选择吉日及作尸的人,要亲自检察祭器的洗涤情况,在做这些事情时都要腰缠葛经、手执丧杖、脚穿绳展。等到有关执事报告一切准备就绪,然后才丢开丧杖开始行礼。通过占笙选择吉日及作尸的人时,有来宾参加,等到有关执事报告占签结束时,主人又拿起丧棒拜送宾客。到了大祥之祭,主人还要通过占签来选择吉日和作尸的人,只是已经换为吉服。妾子如与父亲同宅而居,就不能为生母举行谭祭。庶子不可手执丧杖就朝夕哭位。如果父亲不为庶子主丧,那么庶子之子手执丧杖就朝夕哭位是可以的。父在,但不为庶子之妻主丧,而由庶子本人主丧,在这种情况下庶子手执丧杖就朝夕哭之位也是可以的。【原文】诸侯吊于异国之臣,则其君为主①。诸侯吊,必皮弃锡衰②。不锡衰。所吊虽已葬,主人必免③。主人未丧服④,则君亦养有疾者不丧服⑤,遂以主其丧。之丧,则不易己之丧服。养尊者必易服,非养者入主人养卑者否。

诸侯出访他国,恰遇该国大臣去世,在往此大臣家里吊丧时,该国的国君应该代替死者之子为丧主。诸侯到臣子家里吊丧时,头上戴的是弃纽,身上穿的是锡衰。国君所吊的死者即令已经下葬,丧主也一定要用麻布束发。如果主人还未成服,国君于此时来吊,就也不穿锡衰。侍奉有病的人不宜身穿丧服,等到病人死了,就为他主持丧事。如果不是侍奉有病的人来为别人主持丧事,就不改换自己原来的丧服。侍奉尊长辈病人一定要换下丧服,对于卑幼辈病人则可不必。

妾无妾祖姑可衬,又无高祖之妾可衬,在这种情况下只好柑于嫡祖姑,但衬祭使用的牺牲得换一下,由原来的特牲改为少牢。媳妇辈的丧事,虞祭和卒哭之祭,可以由她的丈夫或儿子来主持;但在将她衬祭于祖姑之庙时,则应由她的公爹来主持。大夫死而无后,其亲属中之为士者不得代为主丧,因为大夫与士尊卑悬殊;只有宗子才可以以士的身份代为大夫主丧。在主人尚未除去丧服时,倘有他的兄弟从国外奔丧回来,主人可以不免而为主。

陈列明器的原则是:宾客馈赠的明器要全部陈列出来,但不必全部放入墓中;主人自备的明器不必全部陈列出来,但可以全部放入墓中。从国外奔赴兄弟之丧,可以先到墓地去哭,然后再往丧家对着丧主而哭。奔赴朋友之丧,则应先哭于殡宫,然后再到墓地去哭。庶子之丧,作父亲的就不在中门外设丧次。与诸侯是兄弟关系,虽在他邦仍服斩衰。下荡小功这种丧服,其腰经是用连根漂白的麻制成,其下垂部分要挽起来搭到腰纷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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